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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中华民共和国是工阶级领导的、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。

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坏社会主义制度。

第二条中华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民。

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。

民依照法律规定,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,管理国家事务,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,管理社会事务。

第三条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
全国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,对民负责,受民监督。

国家行政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都由民代表大会产生,对它负责,受它监督。

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,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,充分挥地方的主动、积极的原则。

第四条中华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。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,维护和展各民族的平等、团结、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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