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中华
民共和国是工
阶级领导的、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
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。
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
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
坏社会主义制度。
第二条中华
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
民。
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
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
民代表大会。
民依照法律规定,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,管理国家事务,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,管理社会事务。
第三条中华
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全国
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
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,对
民负责,受
民监督。
国家行政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都由
民代表大会产生,对它负责,受它监督。
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,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,充分挥地方的主动
、积极
的原则。
第四条中华
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。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,维护和展各民族的平等、团结、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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